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被 告 湯智凱被 告 彭子賢追加被告 陸煦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湯智凱已遷出國外,應對海外公示送達,故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4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