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王偉齡被 告 鄭淑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王偉齡被 告 鄭淑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