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06號抗 告 人 楊婕姝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事聲字第10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