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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64號聲 請 人 魏大千律師即被繼承人柯有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除對被繼承人柯有明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以外,釋明有無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三)釋明本件聲請人究係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或辭任遺產管理人?如係前者,請提出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35條規定之事由及相關證據;如為後者,請說明有何正當理由,如實際執行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時有何窒礙難行之處,並提出繼任人選(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5條參照)。

(四)另經本院向民事執行處調閱105年度司執字第372號清償債務事件全卷,被繼承人柯有明遺有不動產4筆即將定期拍賣,請聲請人另行向民事執行處陳報通訊地址及查詢案件進行狀況。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