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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 請 人 蔡坤旺律師即被繼承人彭永豊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30條之

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聲請人於102 年12月24日調閱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1份,支出戶政規費165 元,嗣又於103 年2 月11日調閱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6份,支出戶政規費240 元,請具狀詳細說明所聲請之戶籍謄本之用途(例如:於何程序,應使用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幾份),並提出相關證明,以供本院參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