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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媚英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媚英遺產管理人期間代墊費用若干?債權人申報債權數額若干?清償債權後剩餘多少遺產?並提出相關證明,以供本院參酌核定報酬之依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