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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64號聲 請 人 台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馮銘政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馮銘政之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