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983號聲 請 人 李基益律師即蔡國台之遺產管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二、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若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蔡國台之遺產而有代墊之費用,請一併提出證明單據陳報之。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