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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尤永志即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永志係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興科技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105司司81字第11872號函准進行清算程序,聲請人已於清算期間造具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現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併檢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經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表暨剩餘財產分配表、指定簿冊保存之簿冊保存人同意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收件證明、本院民事庭函各一件(以上均影本)。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揚興科技公司之事務,惟查經本院函查揚興科技公司有無欠稅一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分別於105年11月17日、12月30日、106年3月3日以北區國稅竹東服字第105065402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陳報:該公司尚有核估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新台幣867,915元尚未正式核定等語,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上揭回函附卷可稽,故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揚興科技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