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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盧雲瑛即圳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圳勝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圳勝有限公司(下稱圳勝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5年1月5日新院千民寶105司司4字第20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影本、股東清算分配同意書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圳勝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影本、股東清算分配同意書等為證。惟查,聲請人未一併提出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僅具狀陳所提供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財產目錄及分配額皆是至北區國稅調原存資料協助完成等語,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依上開說明,本件清算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圳勝公司業已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准予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