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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家聲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71號聲 請 人 曾兆均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撤銷安置
裁判日期: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