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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家聲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71號聲 請 人 曾○均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相 對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代 理 人 溫沛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該裁定已於10

5 年6 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案由:撤銷安置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