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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楊立新即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山輝(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號)為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因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稅務係委任張山輝會計師進行查核,其對公司相關簿冊及文件較為熟稔,且業與其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指定張山輝為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委託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9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張山輝為大陸商廣東威創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