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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李艾維(Avraham Lifshitz)即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敏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 日生,住:新竹市○區○○路○○○ 巷○○號5 樓)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謝敏玲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及譯文、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承認證明及節譯文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98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謝敏玲為約旦河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