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正湧即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正湧(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聯、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表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本院清算完結核備函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正湧為慧左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