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家暉相 對 人 傑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志明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應將其積欠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2,053元,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
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10日給付4,153 元予聲請人,詎料相對人迄今尚有7,153 元未依約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6 月1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之內容為: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薪資,給付方法如下:資方分6 期,每期給付3,000 元(104 年7 月10日、104 年8 月10日、104 年9 月10日、104 年10月10日、104 年11月10日、104 年12月10日),餘款於105 年1 月10日給付4,153 元,下午3 點前匯入勞方帳戶,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