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朱秋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未依民國104 年9 月23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義務(包括未於104 年12月15日前給付所欠薪資及未於104 年12月31日前補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轉帳戶及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明細資料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