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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聲 請 人 詹宴明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詹宴欽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針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爰請求本件於再審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者,仍以有必要情形為限。

三、查聲請人僅聲請業已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聲請人提出再審聲請是否符合要件尚未經裁判,故本件應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