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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徐宏洋被 告 徐龍杰上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9日寄存於警察機關,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原告迄今未為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裁判案由:分配遺產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