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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 告 黃莉莉

黃茉莉黃蕙莉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被 告 黃俊傑

黃康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秀美被 告 黃英豪

陳德隆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康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1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