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林順吉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被 告 徐珮珍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林順吉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被 告 徐珮珍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