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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林順吉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婕妤律師被 告 徐珮珍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茜雯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等
裁判日期: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