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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乙島空間桁架膜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青長被 告 源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相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1,39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