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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玉光( LE NGOC QUANG)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狀上未蓋用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文,又未提出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⑴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在聲請狀上印文、⑵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 諸如判決書及案件確定證明書等 )、⑶提存書,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日期: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