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徐孝先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