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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9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育霆間返還保險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