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邱申卯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濱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區○道路○段000巷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依被告承租使用之面積比例加以計算出之金額,並加上被告承租鐵皮屋之價值,作為請求返還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新臺幣28,0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