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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劉鍾雲嬌上列聲請人劉鍾雲嬌與相對人劉秀英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地上權登記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發生地上權登記之法律上原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三、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