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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右婷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希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