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煌杰、許潘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陸仟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