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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林保伸上列原告林保伸與被告林保泉、林保廷、田明生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二、以前開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