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黃銘燦、莊慧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日期: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