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禁止被告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禁止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以禁止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