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