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2號聲 請 人 林素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鳳英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坐落土地(新竹市○○段○○○○○號)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總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