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9號原 告 楊澤皓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娟間返還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