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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全間返還保險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