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邱美麗原 告 梁淑清原 告 劉人豪原 告 吳文木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吉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