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劉醇漨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間確認土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以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並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逾期不繳及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