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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張阿任原 告 張逸鈞原 告 許秀珠原 告 張智鈞原 告 張嘉容原 告 張堂志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汶汎間分割共有財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財產
裁判日期:2016-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