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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德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