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劉羣峯原 告 劉鍾雲嬌上列原告劉羣峯、劉鍾雲嬌與被告花淑芳、陳萬城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本案系爭標的之買賣契約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