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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鄭筱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郁素間返還合會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合會款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