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德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柒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