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呂泳雪原 告 巫嘉健原 告 巫鈞渙原 告 巫慧玲原 告 巫慧珊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玉龍間返還信託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