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新竹市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江瓊麟、宋寶蓮、江曾辛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参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日期:20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