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3號原 告 蔡富貴上列原告蔡富貴與被告潘淑娟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及4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請查報欲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之抵押債權之數額為多少?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