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親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劉貴珍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被 告 莊鳳如

莊淑樺莊淑鈴莊淑惠莊根陣陳文乾陳銘坤陳瑋玲莊寶玉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被 告 莊李錦雀

莊呂發莊貴枝莊貴娥莊蕙羽呂玉葉兼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暉被 告 廖云薇

廖云慧廖云雯郭來傳廖建鑫廖建雄廖桂珠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溫淑月莊妤萱莊妤瑩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複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被 告 蔡玉桃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裁判日期:201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