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5號上 訴 人 溫淑月
莊妤萱莊妤瑩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親字第45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上訴人對本院105年度親字第45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審應徵收之裁判費用新台幣4,500元,經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份可佐,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