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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曾振華

曾淑卿兼共同送達代收人及上列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光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敏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曾宜華、曾明華、張曾淑貞、曾永藩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受告加人之法律上地位,因當事人一造之敗訴,依該判決之內容(包括法院就訴訟標的之判斷,及判決理由中對某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判斷)將直接或間接受不利益,若該當事人勝訴,則可免受不利益者。若僅有事實上、道德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名譽上利害關係者,即則不得為訴訟參加。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皆為第三人曾蔡玉之繼承人,曾蔡玉於民國94年11月13日死亡,兩造及其他繼承人即曾宜華、曾明華、張曾淑貞、曾永藩共同繼承附表一、三所示之不動產(下分稱大同路房地、世界街房屋,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各1/8 ,嗣聲請人曾振華、曾光雄將其等世界街房屋應有部分共2/8 移轉予聲請人曾淑卿,兩造及其他繼承人之應有部分即如附表二、四所示。相對人及其他繼承人前對聲請人另案提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2 號民事判決變價分割確定,並經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9116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由訴外人拍定系爭不動產而分配價金予各共有人,相對人受領大同路房地分配價款新臺幣(下同)209 萬0,858 元及世界街房屋48萬5,200 元(下合稱系爭價款)。詎聲請人於103 年11月

7 日整理父母親遺物時,竟發現相對人早於58年11月19日書立「自願立覺書」,聲明放棄對父母之一切財產,且相對人離家之前因職掌父母親銀行金錢帳目,離家同時已自銀行領走該得之金額家產,足見相對人對系爭不動產已無權利繼承,卻仍受領系爭價款,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且非依誠實信用方法行使權利,自應按聲請人之應繼分3/7 部分比例,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負返還責任,即110 萬4,024 元【( 209萬0,858+48萬5,200 )×3/7 】,而其他繼承人即曾宜華、曾明華、張曾淑貞、曾永藩亦得受分配系爭價款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無繼承系爭不動產權利,屬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系爭價款,訴請相對人返還系爭價款中其等應繼分比例3/7 部分,然聲請人若受有敗訴判決,實與其他繼承人即曾宜華、曾明華、張曾淑貞、曾永藩無涉,蓋聲請人亦僅針對其等應繼分比例請求。又縱相對人須對聲請人負返還責任,其他繼承人尚得自行決定是否訴請相對人返還,難認其等私法上地位有何因本件訴訟受利益或不利益之影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乏所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湘┌────────────────────────────────────┐│附表一(大同路房地) │├────────────────────────────────────┤│土地部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備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001 │新竹市│ │中山│三 │405-│建│ │ │69 │ ││ │ │ │ │ │2 │ │ │ │ │ │├──┴───┴────┴──┴──┴──┴─┴──┴──┴────┴──┤│建物部分(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 │├──┬─────────────────┬────────────┬──┤│編號│ 建 物 坐 落 │面積(㎡)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建號│第1層 │第2層 │第3 │第4層 ││ │ │ │ │ │ │ │ │層 │ │├──┼───┼────┼──┼──┼──┼────┼───┼──┼───┤│001 │新竹市│ │中山│三 │305 │48.57 │64.11 │45.5│26.04 ││ │ │ │ │ │ │ │ │6 │ │└──┴───┴────┴──┴──┴──┴────┴───┴──┴───┘┌───────────────────┐│附表二(大同路房地)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外人曾永藩 │1/8 │├─────────┼─────────┤│被告曾敏雄 │1/8 │├─────────┼─────────┤│原告曾光雄 │1/8 │├─────────┼─────────┤│訴外人曾明華 │1/8 │├─────────┼─────────┤│訴外人曾宜華 │1/8 │├─────────┼─────────┤│原告曾振華 │1/8 │├─────────┼─────────┤│訴外人張曾淑貞 │1/8 │├─────────┼─────────┤│原告曾淑卿 │1/8 │└─────────┴─────────┘┌────────────────────────────────────┐│附表三(世界街房屋) │├────────────────────────────────────┤│建物部分(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 │├──┬─────────────────┬────────────┬──┤│編號│ 建 物 坐 落 │面積(㎡)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建號│第1層 │第2層 │第3層 │第4層 ││ │ │ │ │ │ │ │ │ │ │├──┼───┼────┼──┼──┼──┼───┼───┼───┼───┤│001 │新竹市│ │中山│二 │397 │55.83 │ │ │ │└──┴───┴────┴──┴──┴──┴───┴───┴───┴───┘┌───────────────────┐│附表四(世界街房屋)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外人曾永藩 │1/8 │├─────────┼─────────┤│被告曾敏雄 │1/8 │├─────────┼─────────┤│訴外人曾明華 │1/8 │├─────────┼─────────┤│訴外人曾宜華 │1/8 │├─────────┼─────────┤│訴外人張曾淑貞 │1/8 │├─────────┼─────────┤│原告曾淑卿 │3/8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