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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6-07-18